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司票-8831-202410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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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考 (美金) (美金) 001 112年5月16日 2,500,000元 213,220.16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9月13日 7.09% 51,873.22元 113年9月16日 7.10% 50,287.02元 113年9月16日 7.10% 214,220.16元 113年9月16日 7.10% 43,182.72元 113年9月20日 7.09% 97,957.12元 113年4月1日 7.09% 17,337.60元 113年5月9日 7.12% 24,780.00元 113年6月14日 7.11% 56,959.28元 113年6月28日 7.11% 244,137.60元 113年7月22日 7.04% 243,714.24元 113年8月5日 6.08% 242,303.04元 113年8月15日 6.65% 249,076.80元 113年8月22日 6.6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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