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票-8855-202410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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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55號 聲 請 人 王錫鎮 劉俊義 前列王錫鎮、劉俊義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宸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通訊方式提示,所謂提示者 ,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提出相對人王宸宏(住○○市○○區○○路○段0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