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票-8861-202410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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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61號 聲 請 人 陳祉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玉錦、林孟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確認相對人為林孟瑤是否有誤?其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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