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票-8867-202410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67號 聲 請 人 李周秀瓊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月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中5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確認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聲請事項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