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票-9157-202410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57號 聲 請 人 陳彥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文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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