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票-9158-202410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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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58號 聲 請 人 彭宅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信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二紙,票面金額共計「 747,500萬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㈡請陳報票號CH342704之本票請求金額為何?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