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票-9177-202410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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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陸詠鉦聲請強制執行楊彗琪簽發的本票獲准。楊彗琪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如果楊彗琪主張本票是偽造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後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並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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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77號 聲 請 人 陸詠鉦 相 對 人 楊彗琪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17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18日 1,800,000元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18日 WG0000000 002 113年5月1日 900,000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5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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