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司票-9184-202410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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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84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程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施程〝锝〞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