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司票-9202-202410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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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02號 聲 請 人 張景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魏妙如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到期日110年11月4日,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查本件聲請人持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其票面金額係記載為「新台幣貳拾拾萬元正」,無法辨識確定之金額,又無阿拉伯數字可資參佐而得以確認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何,揆諸首揭說明,應屬無效之票據,故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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