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票-9213-202410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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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13號 聲 請 人 吳威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澄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所附本票所載不同,若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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