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票-9215-202410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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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15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AM NGOC NHAN 范玉仁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中發票日為113年4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附表中到期日為113年5月1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附表中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113年5月12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四、確認附表「票號TH429352」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票載票號TH0000000不符)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