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票-9252-202412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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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52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寶佳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確認相對人為陳寶佳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簡銘成、簡蕙玉不相符)㈢確認聲請事項中發票日為「民國113年3月18日」之記載、票面金額「新臺幣76,188元,其中之新臺幣57,141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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