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司票-9319-202410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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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19號 聲 請 人 蔡瀚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應忠、江秋田、陳霜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0年5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0年5月16日」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三、提出相對人江應忠(住○○市○○區○○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江秋田(住○○市○○區○○路000號)、陳霜(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