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司票-9321-202501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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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21號 聲 請 人 蔡瀚忠 相 對 人 林金輝 朱素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 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朱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 朱素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