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票-9456-202410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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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56號 聲 請 人 陳芳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OOO即陳龍井之繼承人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僅 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台端於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