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票-9456-2024110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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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56號 聲 請 人 陳芳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OOO即陳龍井之繼承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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