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票-9466-202410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66號 聲 請 人 黃桂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柏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黃桂枝之簽名或蓋章。 二、確認相對人陳柏安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陳柏安(住○○市○里區○○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本票所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戶役政系統查無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