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司票-9502-202410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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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02號 聲 請 人 李明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育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因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2年1月5日」與事實理由所載「112月1月4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