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司票-9502-2024112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02號 聲 請 人 李明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末 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因附表所載利息起算   日即提示日為「112年1月5日」與事實理由所載「112月1月   4日」不符)」,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