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司票-9542-202410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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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42號 聲 請 人 張馨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界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聲請狀末聲請人張馨云之簽名或蓋章。㈢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元」是否誤載?(因與聲請事項本票金額120萬元不符)㈣陳報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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