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司票-9546-202410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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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46號 聲 請 人 李秀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香蘭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437362),內載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109年11月14日,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 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該本票即屬無效票據。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金額已經發票人改寫,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因金額經改寫而為無效票據,是聲請人持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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