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司票-9634-202410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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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34號 聲 請 人 陳怡廷 相 對 人 陳林麗鳳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63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1月5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 16% 無票號 002 110年1月5日 4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無票號 003 110年3月3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 16% 無票號 004 110年3月3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 6% 無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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