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票-9709-202410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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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09號 聲 請 人 張馨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卓春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如未約定,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因與本票金額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