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票-9711-2024103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1號
聲 請 人 王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名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提示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提示日
未屆至,無從提示)請確認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