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票-9719-202410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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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9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池俊龍即如龍企業社、池俊龍即如俊企 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載明本件相對人各為何人。(如龍企業社、如俊企業 社應分別陳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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