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票-9719-2024103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9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池俊龍即如龍企業社、池俊龍即如俊企
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載明本件相對人各為何人。(如龍企業社、如俊企業
社應分別陳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