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票-9732-202410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楊怡君聲請對楊彗琪發出的本票強制執行,這張本票面額是20萬,年利率6%,到期日是113年10月24日。法院覺得楊怡君的聲請符合票據法,所以准許強制執行,楊彗琪要負擔1000元的聲請程序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抗告,並繳納1000元抗告費。如果楊彗琪主張本票是假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後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並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32號 聲 請 人 楊怡君 相 對 人 楊彗琪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24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