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票-9751-2024110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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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漸隆電機實業有限公司、李東榮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為「2,97 8,5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