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票-9767-2024110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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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67號 聲 請 人 張家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泓晟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 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票據法第3條、第12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5紙,因本票上均未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字樣,依前揭法條規定,該紙本票因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屬無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6月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KG299797 駁回 002 113年6月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KG299798 駁回 003 113年6月4日 140,000元 未記載 KG299770 駁回 004 113年6月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KG299799 駁回 005 113年6月4日 200,000元 未記載 KG299800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