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票-9927-202411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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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27號 聲 請 人 吳維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世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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