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司票-9994-20241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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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94號 聲 請 人 陳柏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宗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18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3年6月18日」不相符。) 二、陳報本件提示日為何?(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