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司繼-2649-20241114-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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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楊○○ 法定代理人 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對 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楊○○之繼承權,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同年7月3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