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司繼-2927-202410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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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鍾武雄律師即陳鴻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鴻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鴻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11年6月30以111年度 司繼字第193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鴻興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及就相關分割遺產、清償債務等訴訟事件應訴。因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業經拍定,聲請人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111年度家調字第294號分割遺產事件通知書暨調解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小字第585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06號清償債務事件通知書暨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函文、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函文(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3日以111年度司繼 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陳鴻興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就相關訴訟事件應訴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逾2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包括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