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繼-2989-2024100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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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狀或遺產繼承拋棄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於書狀正本上 由聲明拋棄繼承人簽章:⑴拋棄繼承人。⑵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⑶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⑷知悉繼承之時間。⑸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㈡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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