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繼-3101-202411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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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依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7日及113年9月1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及7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分別於113年8月2日及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本院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之遺產管理人一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