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司繼-3548-202411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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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48號 聲 請 人 錢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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