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繼-3702-202410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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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魏進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進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 113年度司繼字第33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魏進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履行職務有勘查抵押不動產、聲請閱覽卷宗、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及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等,爰依第1183條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有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函文、遺產管理人工作紀錄表、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及公示催告聲請狀等影本為據,堪認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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