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繼-3738-202411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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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 乙○○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林宜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 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聲明人甲○○、乙○○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被 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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