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繼-3807-20241231-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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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林命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07號拋棄繼承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4 日對聲請人林命瑟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 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協農於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即其子林芳利、林芳玲、林慈音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謝博聿、謝雨昕已於113年8月28日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另案113年度司繼字第3723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林命瑟固屬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但為現時之合法繼承人。從而,原裁定未予究明,駁回聲請人林命瑟之聲請,即有違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