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2
案號
TCDV-113-司繼-3941-2024100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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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941號 聲 請 人 陳時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倪澤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倪澤康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交易紀錄明細之轉入帳戶為被繼承人倪澤康所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