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繼-3941-20241216-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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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941號 聲 請 人 陳時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倪澤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13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本院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一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