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繼-3987-202412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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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98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代 理 人 洪嘉璘 受 選任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李雅文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尤亮智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雅文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雅文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李雅文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 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雅文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雅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雅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於112年3月11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女,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滯欠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聲請人為追償稅捐欠款,爰依法為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庭113年8月19日中院平家家字第1130063722號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積欠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被繼承人未 婚無子女,其法定繼承人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有臺中○○○○○○○○○113年10月21日中市梧戶字第1130003937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尤亮智律師具狀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113年11月21日尤亮智律師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審酌尤亮智律師為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本院認為由尤亮智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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