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繼-4220-202411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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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洪美惠 李衣宸 李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死亡證明或相驗證明書。 三、聲請人洪美惠、李衣宸、李佩真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 拋棄繼承)或公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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