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3-司繼-4226-20250313-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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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26號 聲 請 人 陳淑滋 遺產管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月女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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