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繼-4306-202411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06號 聲 請 人 乙○○ 庚○○ 兼法定代理 人 辛○○ 丁○○ 甲○○ 丙○○ 戊○○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 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聲請人辛○○、己○○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 本通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四、聲明人庚○○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五、聲明人庚○○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 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