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3-司繼-4474-20250116-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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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經繳納聲請費用,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47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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