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V-113-司繼-4534-202412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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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534號 聲 請 人 陳明雄 莊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世杰不幸於民國113年10月1 4日死亡,聲請人陳明雄為被繼承人之父,聲請人莊麗秋為被繼承人之姊,分別為其之第2、3順位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遺產拋棄繼承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世杰於113年10月14日死亡,聲請人 陳明雄、莊麗秋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第2、3順位之繼承人,此有聲請人等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等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另聲請人陳明雄、莊麗秋分別係被繼承人之第2、3順序繼承人,但被繼承人尚有第1順序子輩繼承人陳妍妏已於113年11月18日為遺產清冊之陳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864號)。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且已為遺產清冊之陳報,而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第2、3順位之繼承人,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其等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