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繼-4603-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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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03號 聲 請 人 林耕州會計師(即被繼承人古國男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李月芬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林耕州會計師辭任被繼承人古國男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李月芬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古國男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古國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同法第14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古國男(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於106年10月20日死亡,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56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除部分被繼承人資產業已強制執行完畢外,其餘被繼承人名下資產變賣有顯著困難,幾年下來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聲請人無從著力發揮作用,經決定請辭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 繼字第562號、110年度司繼字第3438號等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該公會已來函推薦由李月芬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公會113年11月21日113中市地公字第1111310220號函附卷可稽。茲審酌李月芬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李月芬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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