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繼-4640-202411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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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40號 聲 請 人 楊雅淇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福鑒死亡時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 3樓之44,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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