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3-司繼-4717-202501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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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17號 聲 請 人 紀桂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梁世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梁世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421   號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梁世昌遺產管理人,擔任本件遺產管   理人期間已辦理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及辦理法院強 制執行相關事宜等事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梁世昌之遺   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0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 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以上均影本)等件為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20,000元。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自得於本件遺產管理職務終結或必要時,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餘報酬。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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