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繼-4728-202412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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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侯信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婷琬(下稱被繼承人)不 幸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等情。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 承人配偶侯勝林於前婚姻與第三人陳如滿所生之子女,此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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